海宁市看守所医务室招聘简章
海宁市看守所医务室是海宁市公安局所属纯公益类事业单位。因工作需要,经市人事局同意,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1名。具体事项如下:
一、报名时间、地点
报名时间:2010年1月9日上午9︰00至下午2︰00。
报名地点:海宁市人才市场(市行政中心三号楼一楼)。
二、招聘条件
1.热爱公安工作,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,身体健康。
2.海宁市户籍或生源,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
3.学历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⑴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;⑵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。
三、招聘录用办法
1.初审:应聘人员凭身份证、毕业证书(201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推荐材料报名)、户口簿(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凭高考迁往学校的户口页或证明确定生源)、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。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二张,并填写《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》,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。
2.复审:初审合格的应聘者,持所有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复审,复审合格后领取《准考证领取通知书》。当招聘职位需求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︰3时,取消该职位本次招聘。
3.考试: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进行。笔试内容为:医学基础知识。笔试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︰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, 当招聘职位数与入围面试人数等比,无法形成竞争时,取消该职位本次招聘。面试内容为:公共知识(面试合格分为60分,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)。按笔试、面试成绩各占50%计算综合成绩,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、考察对象(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,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靠前),体检标准参照《浙江省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》,考察参照浙江省招考国家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,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时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。
4、考察合格的列为录用对象。录用对象必须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,逾期不报到者,作自动放弃,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,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,并实行试用期制度,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。
海 宁 市 公 安 局
二○一○年一月一日